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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1、加班费和社保缴费基数: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高。
2、到手工资: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1、吉林省2020年社平工资是77995元。
2、社平工资是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通过该时期该范围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而得到。通常由政府根据上年度的情况公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比如全国来讲,社平工资最高的地区为北京,社平工资和许多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相关,因此知道社平工资能够更好的理解国家社会保障相关制度。
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6、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7、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和60%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介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提高工资水平作为增加居民收入的主渠道,通过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等措施完成既定目标。吉林省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比2011年均有大幅增加,长春市增加15%,由原来的1000元增加到1150元;吉林市增加21.1%,由原来的950元,增加到1150元;松原、延吉增加10.52%,由2011年的950元增加到1050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由2011年的890元增加到1050元,增幅达17.98%;前郭县增加最多,由2011年的830元增加到1050元,增幅达26.5%。同时,吉林省2012年职工工资指导线也出台,要求企业职工工次最高增加20%,最低增加7%。“2002年,一个月我才赚300元,现在我每月的工资都在2000元以上,我知足”昨日,长春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工人刘先生说。刘先生今年51岁,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他越活越有精气神儿。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57岁的长春市民赵先生在长春一家私营汽车配件厂做车工,他说,2002年,长春市最低工资310元,他的工资是350元,今年长春市的最低工资1150元,他开1500元,“虽然物价有些高,比高收入的赚得少点,但也能保证正常生活。”赵先生说,“只要身体好,能干活,现在日子比早些年好过多了。”据介绍,为不断提高我省百姓收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也在逐年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长春市区、吉林市区执行第一档;松原市区、延吉市区四平市区、辽源市区、通化市区、白山市区、珲春市、前郭县执行第二档;白城市、长白山管委会、其他县(市)执行第三档。1995年,吉林省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为190元;第二档为170元;第三档为150元;2002年,吉林省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为310元;第二档为275元;第三档为240元;2012年,我省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第二档为1050元;第三档为960元。每年都在提高。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也由1995年每年4430元,增加到2002年9990元,再到现在的34197元。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我每月2000元,爱人1800元,加在一起也近4000元,不买奢侈品,足够用了。”刘先生说。“工资涨了,兜里有余钱了,生活幸福了,每年都出去旅游,出去看看。”刘先生幸福地说。夫妇二人已连续三年去南方旅游了。据陈跃清介绍,吉林省每年都有企业工资指导线,近年来,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都为增长线,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20%;增长中线15%;增长下线为7%。企业要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企业要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按要求,各企业要把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挂钩,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的,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也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企业年工资增长幅度超过20%的,免征超过部分应缴付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